各位商家大家好:
为助理商家,轻松的实现总部与各店铺之间的业绩分配;前期我们上线了销售分佣功能,实现通过制定分佣政策和分佣协议从而系统自动计算出分佣结果;经过本次迭代,目前系统支持针对分佣结果进行对账,结算以及付款;实现从分佣规则制定到分佣计算最后完成分佣付款的全流程闭环。
【适用范围】 零售连锁商家
功能介绍: 商家需要先创建分佣政策并关联该政策适用的店铺;系统会自动根据商家关联的店铺自动创建分佣协议并自动生成分佣结果。商家需核实分佣结果,并完成分佣对账;系统会根据对账完成的数据自动生成分佣结算单以及付款单,商家需要进入付款单选择付款方式,完成付款。 注:系统可自动生成结算单并自动完成收付款方的审核,商家在结算前,请前往财务设置进行自定义配置
操作说明: 分佣政策+分佣协议+分佣明细详见:
分佣对账 路径:财务-结算管理-分佣对账 功能概述:分佣对账是基于分佣结果的汇总数据,汇总维度为分佣日期+分佣政策+销售单元(店铺);目的用于商家核对分佣数据,避免后续结算出现问题 注意: 1、只有同时选择了分佣对象(分佣的店铺)和分佣政策后,方可“批量对账”,也就说不允许不同的分佣对象或不同的政策一同对账,因为不同政策中的结算条款可能不同 2、当天的数据只能看,不能对账,因为当前可能随时有订单,从而随时有分佣结果产生 另:需要注意的是,对账是希望商家清晰的看出哪个店铺应该分多少钱;店铺的分佣收益金额=分佣金额-品牌服务费,因为品牌服务费是需要上缴给总部的;
财务设置 路径:财务-财务设置-往来结算设置 功能概述:为了满足不同商家对于结算付款场景的需求,系统支持结算付款自定义配置;商家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要求,定义哪些步骤由系统自动完成。 注意: 1、自动生成结算单的前提是对账完成;理论上来说,未完成对账前,不允许创建结算单;但是如果商家“未对账是否可以生成结算单”配置了“是”,那么在未对账的情况下,也可以人工去创建结算单,但是未对账的数据,是不支持自动生成结算单的 2、如果配置了“自动生成结算单”系统只会对“已对账”数据自动生成;结算日和结算周期将按照分佣政策中的执行: 例:如果结算周期是每周,结算日是周二;则系统会在周二自动生成上周一到上周日的结算单;如果结算周期是每日,则系统会在次日自动生成前一日的结算单,由于对账时间为t-1,所以如果结算周期是每日,则系统出具的是t-2对账完成数据的结算单。 3、无论是人工创建结算单还是系统自动创建结算单,后续的审核流程,系统会根据商家的配置,来控制是否自动审核 4、系统可以为商家自动创建结算单和付款单,并完成所有审核流程,但是最后的付款动作,需要商家自行完成,避免资金风险 5、商家可以选择店铺结算层级,是结算给合伙人还是店铺;如果选择了合伙人,但是系统检测到无合伙人店铺,仍然会默认结算给店铺
分佣结算 路径:财务-结算管理-分佣结算 功能概述:一般基于对账完成的数据,创建结算单,创建结算单的维度与对账维度相同;可人工创建也可系统自动创建,根据商家的配置决定;如果是人工创建的结算单,创建后,需要收付款双方审核;假设付款方是总部,收款方是店铺,那么在总部创建结算单并审核完成后,需要店铺的操作人员在对应的店铺下完成审核操作(注意:不是总部店铺哦) 另: 如果结算方式为业绩下发,则店铺结算金额=分佣金额-品牌服务费;如果为渠道上缴,则店铺结算金额=收款金额-(分佣金额-品牌服务费) 例:店铺销售100元,总部按照30%给店铺提成,品牌服务费为10%;则 业绩下发:(总部付款给店铺) 结算金额=100*30%-(100*30%*10%)=27元 渠道上缴:(店铺付款给总部) 结算金额=100-【100*30%-(100*30%*10%)】=73元 注意:这里存在特殊场景,一般情况下,业绩下发是总部结算给店铺,但是如果当前仅有退货,没有正向订单,那么可能出现结算金额为负数的情况,此时,收付双方会根据结算金额方向作出改变;即付款方为店铺,收款方为总部;也就是说产生了退货,总部需要将之前分佣的金额从店铺收回来,所以需要店铺向总部付款。 渠道上缴也是这个逻辑。
分佣付款 路径:财务-收付款管理-付款管理 功能概述:基于完成审核的结算单,人工或自动生成付款单,完成报批点击去付款,可选择付款方式,分为:离线支付,即付款行为线下完成,线上只是记录;在线支付-余额到余额,即通过收付款方的余额账户支付;在线支付-余额到卡,即通过付款方的余额支付到收款方的银行卡,如果选择余额到卡,请确认收款方的银行卡信息是否正确,卡号必须是对公账户;若银行信息无误,则会走转账功能支付到收款方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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