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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提醒:商家端常见侵权案例指导

有赞法务团队 2018-04-20 2940 浏览 0 评论 | 只看楼主 [打印]
案例一 侵犯他人商标权案例

案件还原:原告郭先生系A商标的注册权人。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黄某某未经授权许可,以“杰夫哈迪××”的网名,在某网开设A商标的代购网店,销售带有A商标的各款服装,并在网店中突出使用A商标的代言人图片等进行宣传。2013年5月24日,原告郭先生委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将被告起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查实该网店在2012年至2013年一年时间内有500余条销售A商标服装的记录。法院最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开网店并销售A商标服装的事实,被告对其销售的服装是否侵权、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既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交证据,故认定被告销售的A商标服装系侵权产品,判决被告黄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00元。

经营建议:在销售商品时要拿到品牌方的商标授权,如是自己生成或者运营销售的货品要及早注册商标。

案例二 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法案件

案件还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济南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微信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27日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促销宣传信息,其中当事人的门店和另一电器公司S公司某一门店内客流对比图片,显示当事人的门店人流量较大,而S公司门店内顾客稀少,有的图片显示S公司门店内没有顾客。当事人承认对上述S公司门店照片拍摄时间和地点进行了主观筛选,是片面的,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其目的是为了向受众渲染当事人门店销售火爆而S公司门店销售冷清的印象,为当事人的促销活动造势,利用消费者从众心理吸引客流,提升公司形象,进行商品促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经营建议:对商品进行宣传时需要保证宣传材料真实可信。

案例三 宣传图片网上下载容易侵犯图片著作权

案件还原:富尔×公司授权原告即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的权利,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即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富尔特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图片。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富尔特公司和原告许可或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为维护富尔特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涉案图片著作权的宣传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经营建议:对商品进行宣传时宣传图片、视频、文字需要保证来源合法,网上下载的容易带来侵权的风险而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四 商品描述和实物不符

案件还原:某商家夏某在某网站经营店铺,售卖“扣+”商品,但商品详情页面的图片展示图片为COACH公文包,且图片logo清晰,后消费者购买之后到鉴定机构检测为假货后,将商家诉上法庭,并要求商家承担3倍赔偿。被告出于后续业务经营开展等原因,主动联系消费者,进行赔付,后消费者撤诉。

经营建议:商家在对商品进行描述时图文需要一致,并且要和实物相符,不然有商品描述和实物不符,构成欺诈,需要承担三倍赔偿。

案例五 无证经营

案件还原:2013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雷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在某网上注册账号经营网络书店,通过相关账号与客户进行资金结算。被告人雷某接受客户订单后,从台湾“博客来”购物网站购进书籍存放于其租赁仓库,通过快递发往各地。2013年4月1日至8月28日,被告人雷某通过网络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41201.4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判决。

经营建议: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因向有关政府机关积极办理和取得对应的营业执照和资质,避免因无证经营而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六 广告法绝对用语

当事人江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开设××旗舰店销售花盆,在网页上使用“全网最具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全网最方便的阳台种植盆”的宣传语。该行为被举报到Y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人员于是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内容自行改正。在广告发布期间(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7日),当事人共销售了30个花盆,销售价为每个31.92元,销售金额共计957.6元。经查证,当事人网络宣传内容由YX市某网络电子商务经营部负责设计、发布,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当事人每年支付其运营费用7万元。Y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为,本案当事人在网页上使用“全网最具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全网最方便的阳台种植盆”均构成绝对化用语违法行为,但考虑其违法情节轻微,造成危害后果较小,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对YX市某网络电子商务经营部设计、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另案处理。

经营建议:最新的广告法被誉为最严的广告法,尤其是绝对化用语的要求更是严苛。商家不论是在商品详情中还是在发布推文中应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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