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店铺在2016年3月23日缴纳1000.00元供货商入驻保证金和5000.00元消费者保障保证金,当时这两笔资金是以向公司的个人借款名义从公司拿钱缴纳这两笔资金,具体参见下图:
如今看系统记录显示,其中1000.00元供货商入驻保证金已于2016年7月1日退保,并提示该笔1000.00元资金已退还至店铺余额,而且公司出纳会定期将店铺可用余额提取到公司对公账户。但这笔资金我需要以个人名义还给公司才能抵扣此前的借款。请问我如何证明这1000.00元已经退还到了非冻结状态下的店铺可用余额?系统是否有取消冻结状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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