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摘自思路网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作出了允许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的特别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这项规定的出发点是鼓励创业。应该说,这项规定施行5年多来,对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但5年时间过去了,形势和条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商事制度改革让网店注册更加便利。商事制度改革专门针对网络经营放宽了经营场所限制,只要省以下人民政府同意,个人住宅可以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也由实缴改为认缴,而且省去了验资费用。注册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程序非常便利。
二是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和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薄弱环节。大量的消费投诉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刷单等违法行为集中于自然人网店,引发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和非议也较多。虽然开设自然人网店需要在第三方平台上实名登记,但由于监管部门长期无法掌握相关主体信息,即便找到了违法经营者,也常常因为工商执法人员无权进入个人民宅而无法取证执法,违法成本极低,执法成本极高,致使自然人网店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鱼龙混杂的市场主体加剧了低价低质的无底线竞争,劣币驱逐良币,势必阻碍整个电子商务产业的良性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走到了转型升级的历史关口。
三是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开办自然人网店创业方便、经营灵活,在培养消费习惯、孕育商业模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网络市场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网络商品的品质要求也持续升级,一些优质的自然人网店在合理规则的激励下会升级为企业,C2C模式应逐渐回归本义,即个人闲置物品交易等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自发交易,而不再是经营活动的一种。
按照计划,《电子商务法》将在2017年以前出台,那时的条件和形势一定有进一步变化。立法应当着眼于两年后,而不是五年前。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是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面对新形势,着眼长远发展,立足于构建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线上线下规则应当平等,网店无须办照的特殊规定不宜长期延续。需要强调的是,依法监管自然人网店,必须进一步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相关主体和证据信息的义务,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写入平台商必须履行向执法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主体信息的义务,以及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的规定。(工商总局网监司)
延伸阅读:
自然人网店治理面临哪些难题
由于目前社会各界在如何规制自然人网店方面未达成共识,自然人网店治理工作陷入困境:消费者把维权希望寄托于监管部门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却又面对失望与无奈;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商在强调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又在开放网店主体信息方面左顾右盼;监管部门在寻求治本之策的同时,又倾向于把主要问题归结于某一方;各类媒体在激烈抨击网店乱象的同时,又苦于找不到有效的监督办法;网络安全企业在希望协助治理网店乱象的同时,又不知怎样配合监管部门。
毫无疑问,违法经营成本低廉是自然人网店乱象的利益支点。在成功隐身的前提下,违法者容易逃避监管。尽管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不时公布每年处理数千万件(甚至上亿件)假冒伪劣商品的消息,但是从未公开售假者的身份信息。尽管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一直强调难以核实自然人网店所有者的真实身份,但是无法回避第三方支付工具及其绑定的银行卡记载了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的实现事实。如果放任这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行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网店就能够继续逃避监管。
在监管分割的背景下,违法者容易逃脱惩罚。第一,如果没有建立有效的跨地区监管协作机制,各地监管部门受限于监管力量不足、执法成本过高等原因,难以持续开展打击行动,售假者就能继续逃避惩罚。第二,如果没有建立有效的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即便售假者受到查处,制假者也能够继续逃避惩罚。第三,如果没有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协作机制,违法者仍能以“实体店+网店”的方式继续逃避惩罚。
在不纳税款的情况下,违法者容易长期生存。在自然人网店不依法合理纳税的情况下,违法者可以通过销售超低价格的假冒伪劣商品获利,且能够向网络交易平台支付高额推介费以获取竞争优势。笔者建议,应考虑选择适宜的起征点和起征时机,在支持互联网创业的同时,构建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
自然人网店治理困境的形成有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突破这一困境既不能期望一蹴而就,也不能期望找到迎刃而解的简单方法。既然违法成本低廉是自然人网店乱象的利益支点,也是自然人网店治理纠缠的核心节点;而违法者理应受到惩罚是社会公理。那么,先挑开死结,再科学分析,然后逐步化解,就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思路。
对自然人网店进行治理的建议
第一,创新网络监管技术。监管部门与国内网络安全企业合作研发前沿监管技术,对网络交易平台依法上报的自然人网店信息进行智能化校验,以掌握自然人网店的数量、分布和变化动态。
第二,实施违法失信惩戒。一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管理规章,把从事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自然人网店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监管部门强制关闭相关网店,并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线上线下“限期市场禁入”惩戒措施。同时,对继续为上述行政相对人违法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依法进行处罚并曝光。另一方面,把进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相关网店与浏览器、搜索引擎、杀防病毒软件进行关联,在用户搜索、访问时进行消费警示或消费提示,对相关违法者实行全网遏制。
第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可以在浏览器、移动智能设备操作系统中设置电子商务在线消费投诉举报功能,把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网店)提出的投诉举报,自动备份到相关监管部门,为社会公众和媒体直接参与自然人网店监督管理提供便利条件。同时,监管部门及时披露相关投诉举报的处置结果,在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网店)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
摆脱自然人网店治理困境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任务。单边主义已被证明无效,双边原则尚未证明有效,多边合作应是发展方向。受限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根治自然人网店乱象,保护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健康文化,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需要社会各界坚持不懈地共同努力。(北京市工商局特殊交易建管处处长 陈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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