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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广告法起哄的,你们真的看了新广告法了吗?

Robin 2015-09-02 830 浏览 0 评论 | 只看楼主 [打印]
这几天有段子手借着新广告法刷屏,然后一帮不明真相的群众开始转发凑热闹,最典型的是大家在谈论新广告法的时候不约而同的使用了这么一张图。



看完之后我感到一阵莫名的悲哀,原来我8年的广告职业生涯,一生最好的时光就是跟一群法盲一起度过的。确实是,如果你要问一个广告人,广告法都有啥?估计他什么都说不清楚。

首先上面这张图片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最新、最先进”的两个词出现了重复,这肯定不是广告法里会说的。因为暂时无法看到纸质文件,我通过法制日报网站的报道看了新旧法之间的大概区别,内容里只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而我又在新华网看到了全文刊载的新广告法,同时也在青年记者网站看到了新旧广告法的全文对比。而根据4月24日新广告法发布的新闻报道看,这两个全文内容才是靠谱的。

下面我将根据在新华网看到的新广告法全文,告诉你新广告法究竟发生了什么。

新广告法(以下简称新法)是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而旧广告法(以下简称旧法)则是在1995年2月1日起实施的。

新法共74条,比旧法的49条多出25条。

首先最重要的是我要告诉各位,新法根本就没有严格限制极限用语,甚至是更加放宽了,真相是你们被这帮段子手骗了。

旧法第七条第三则中明确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而新法第十条第三则是这么写的:(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

这就是外界盛传的所谓新法是文案们的末日的真相,人家明明增加了“依法取得的除外”这一条,而旧法则是一刀切好吗?

相比旧法,新法其实增加了一条对广告业的鼓励性语言,虽然说得模棱两可: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发展广告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新法第十条,旧法第七条是对广告内容准则的规定,除了刚才说的“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还增加了一个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新法第十二条对应旧法第十条,对引用数据、证明类的做出了更严格的规范。

新法第十四条对应旧法第十二条,其实没有变化,说的是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商品或者服务。那么,神州租车、以及各友商之间的各种撕逼其实都是违法的。

新法第十六条新规定了处方药不得在医学专业类期刊之外发布,而且应该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字样。并规定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字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字样。

新法第十九条新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新法第二十条我倒是有点奇怪,一个是明确说明不得在任何媒体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最后却又说了一句: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应当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新法22、23条增加了教育培训机构、招商投资类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规范,不详列。

第二十四条要重点讲一下,因为专列了对房地长广告的规定,这是旧法没有的:
(一)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
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
……

其实第(二)条的规定虽然没有在旧法中出现,但我记得03年的时候就听说过这个规则了,估计当时是临时出的一个规范。所以当时就出现了很多这种文案:一杯咖啡过后,国贸到了。

新法第二十七条对虚假广告做了规范,也就是你明说暗说误导地说是都不行的,这个咱们不多说了,以后做广告要摸摸自己良心就够了

新法第三十九条新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也就是说,以后没有痔疮的明星是不能推荐痔疮药的,是吧。

新法第四十三条是新规,通俗点讲就是:楼道里贴小广告、随便发短信、打电话、发邮件推销都是违法的。

第五章讲的是违规处理,大体上就是处罚力度增大了很多,不说了。

对于有人说10岁以下萌娃不能带盐,我也没搞懂,其实新法里只有二十一条关于烟酒类广告中讲到:(二)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完整的对完了新法,不仅想到今天朋友圈里各种惊悚的标题:



这就是我们要努力建设的法治社会的基本场景,一部新法颁布,竟然被段子狗们一路带到了别处。甚至没什么人认为这是认真的,没人关心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他们只关心我应该借这个机会怎么做营销而已。

http://www.saic.gov.cn/zcfg/fl/xxb/201504/t20150428_155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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