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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申请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有图为证,卖家课程并未开始,卖家没有损失任何东西。我目前也没有收到店家寄来的卡片。如后期寄到,我会直接拒收,原路退到店家所在地址。谢谢!
根据最新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课程8.14日正式开课,授课方式为每周一、三、五更新一节课,必须在卖家特定网页上登陆账号方可学习查看,无法下载,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排除之情形。恳请客服敦促店家尽快于开课前关闭我在该授课网站账户的权限,同意我的退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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