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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52号令)第十七条、《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35号令)第二十一条、《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第二十一条,对于进口乳品、肉类产品、水产品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第十八条,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这里所说的合格证明就包括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卫生证书》。也就是说,除了上述提到的乳品、肉类产品、水产品要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其他类别的进口食品可出具两者之一。
根据海关的规定,我们进口的这个产品是不需要这个检疫证明的,不属于需要这个证明的范围,有赞为什么在这里要弄这样一个门槛卡住我们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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